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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的解读

时间:2025-01-10 浏览:675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2024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2024年第10号),将东北地区省份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调整为1%。当前,随着房地产市场形势变化,有必要对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出调整,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公告》明确除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零外,其他各类型房地产的预征率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东北地区省份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1%执行。


三、《公告》从什么时间开始施行?


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所属期为2025年1月1日以后的税款。例如,辽宁省某房地产开发项目2025年1月申报税款所属期为2024年12月的预缴税款时,适用原预征率;2025年2月申报税款所属期为2025年1月的预缴税款时,适用下调后的预征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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